(2016)粤2072民初1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826号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隆村兆兴路嘉宏塑料厂侧。法定代表人:梁健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禄,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英,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