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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大启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254号原告:李大启,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126号。李大启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大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大启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李大启负担。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