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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振英、沈超等与金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英,沈超,沈飞,沈美,金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196号原告:黄振英,女,193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沈超,男,195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沈飞,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沈美,女,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以上四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金健,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黄振英、沈超、沈飞、沈美与被告金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振英、沈超、沈飞、沈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振英、沈超、沈飞、沈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