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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智浩与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芳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浩,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芳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621号原告:陈智浩,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霞,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芳村分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52号B2铺。负责人:汪勇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浩诉被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芳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智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浩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智浩负担。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