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财保84号申请人: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加容。被申请人: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尚荷花。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以33万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黄加容所有的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B×××××)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 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