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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志全、傅萍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志全,傅萍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乐志全,男,1942年6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傅萍珥,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傅萍珥存款1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余今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