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松丽、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丽,李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李松丽,女,回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李英军,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李英军与吴伯忠、周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津0114财保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李松丽不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申请人李松丽称,其于2017年2月21日购买了周纾华名下位于武清区××房产。且于2017年3月1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并于2017年3月20日将60万元存入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屋已经交付给申请人。此房产正在过户过程之中。现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松丽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李月颖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守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