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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霓、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霓,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9号申请人周霓。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5号1栋1-7-2号。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申请人周霓与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蔡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