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贺志洪、蒋术辉与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洪,蒋术辉,贺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128号原告:贺志洪,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蒋术辉,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贺义,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贺志洪、蒋术辉与被告贺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志洪、蒋术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洪、蒋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贺志洪、蒋术辉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启审 判 员  袁忠云人民陪审员  戴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万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