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孝霞与许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霞,许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542号原告杜孝霞,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许加永,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孝霞与被告许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