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中林、王彩虹与张娜、薛春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中林,王彩虹,张娜,薛春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中林,男,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彩虹,女。被申请执行人张娜,女,职工。被申请执行人薛春霄,男,职工。薛中林、王彩虹与张娜、薛春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陕0802执313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娜在你行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娜在×××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