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智维与江志勇、谭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维,江志勇,谭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380号原告:黄智维,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燕柳,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勇,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谭泳欣,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黄智维诉被告江志勇、谭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智维于2017年5月3日以两被告在庭外已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维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智维负担。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