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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智维与江志勇、谭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维,江志勇,谭泳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380号原告:黄智维,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燕柳,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勇,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谭泳欣,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黄智维诉被告江志勇、谭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智维于2017年5月3日以两被告在庭外已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智维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智维负担。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