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市蓝郡商贸有限公司,微山瑞航商贸有限公司,杨政法,董敏华,杨成山,郝允花,林英奎,曹兰红,魏强,邢庆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8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法,董事长。被告: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山,董事长。被告:山东济宁市蓝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英奎,董事长。被告:微山瑞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强,董事长。被告:杨政法,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董敏华,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杨成山,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郝允花,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林英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曹兰红,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魏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邢庆梅,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兖州市伟硕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省世纪昊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市蓝郡商贸有限公司、微山瑞航商贸有限公司、杨政法、董敏华、杨成山、郝允花、林英奎、曹兰红、魏强、邢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程秀兰人民陪审员 杨跃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