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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行初30号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强。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爱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欣,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