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梁梓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梁梓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687号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波,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燕,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梓烽,男,汉族,1996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梁梓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935元(已减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张立新负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