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志君与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君,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2035号原告:郭志君,女,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君与被告惠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志君负担。审 判 员 叶伟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纪舜龄书 记 员 尹嘉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