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良仓与贵州金飞燕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仓,贵州金飞燕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669号原告:孙良仓,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贵州金飞燕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明燕。原告孙良仓诉被告贵州金飞燕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良仓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良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孙良仓负担。审判员 黄明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