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正全与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全,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722号原告:郭正全,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培,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代表人:郭昭金,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郭正全与被告筠连县柏香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柏香林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启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正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309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正全承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光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