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景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景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90号罪犯王景文,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13日交付河南省焦作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于2008年7月8日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5月25日对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18日对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景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4日至2006年3月24日,王景文伙同他人经过事先踩点,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泌阳市西向镇、柏香镇、孟州市谷旦镇等地,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盗走变压器铜芯,王景文参与盗窃九起,破坏、盗窃变压器13台,总价值151200元,后销赃。致使西高村、清河村等地6300亩农田无法正常浇灌。该犯系主犯。罪犯王景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或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景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景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