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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畅华与汪仁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畅华,汪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畅华,男,汉族,住平川区王家山镇王矿路矿用器材销售部。被执行人汪仁伟,男,汉族,现住靖远县田野酒店*楼。申请执行人吴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吴畅华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义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代理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七年���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德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