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国军、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军,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泊头市鑫质诚压瓦机械厂,刘军发,刘军行,刘军峰,刘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79号申请人:李国军,男,1970年6月18号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镇。被申请人:泊头市鑫质诚压瓦机械厂,住所地泊头市泊镇。被申请人:刘军发,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军行,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军峰,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存,男,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军与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刘军发、刘存、刘军峰、刘军行、泊头市鑫质诚压瓦机写厂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刘军发、刘存、刘军峰、刘军行、泊头市鑫质诚压瓦机写厂的银行存款28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