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950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里可涂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里可涂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950号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缪明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里可涂装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工业集中区。投资人:虞晓敏,该厂厂长。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里可涂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计取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达超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