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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谢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97号原告:徐某,女,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王伟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瑾,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女,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秦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薇书 记 员 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