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家发与胡小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家发,胡小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561号原告:马家发,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胡小虎,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马家发与被告胡小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向胡小虎住所地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家发与被告胡小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惠耘,人民陪审员许程琍、倪高武。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