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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申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申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督83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进维,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田申甲,男,住正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以被申请人已清偿债务为由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黔0324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车登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