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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879张龙威与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威,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879号原告张龙威,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西侧1011号。法定代表人郑国裕,董事长。原告张龙威与被告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龙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255.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10月31日,现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被告鼎创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419580元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鼎创新天地1幢602室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前。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涉案房屋至今没有交付原告张龙威,因而成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延期未能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其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龙威违约金10925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由被告鼎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