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子昌与王玉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昌,王玉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57号原告:赵子昌,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沈丘县××行政村××号号。身份证号码5。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620138051451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6200680918073。被告:王玉峰,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沈丘县××枣树王××行政村杨召庄庄。身份证号码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620101120589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昌诉被告王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赵子昌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子昌负担。审判长 赵 欣审判员 许士华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