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刑初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卫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已判决)到安仁县伺机窃取他人财物。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来到安仁县清溪镇清溪村被害人陈某家。由王某在屋前望风,刘某将未反锁的房门打开,两人再进入房内寻找财物。后刘某将陈某及其儿子的衣裤和一个女式黑色挎包偷出,从裤袋中找出一串摩托车钥匙。随后,刘某用摩托车钥匙将停放在大厅的一辆黑色女式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启动推到屋外。最后,刘某发动摩托车搭载王某逃往耒阳。在逃离途中,两人见窃取的黑色挎包中没有值钱的财物,遂将挎包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女式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0元。2012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刘某和王某一起骑着窃来的黑色新大洲本田女式摩托车来到安仁县清溪镇青路村被害人尹某家。由王某在屋前望风,刘某从后门进入房内盗走一辆红色女式本田易动助力车(发动机号为11092485)、一架梯子。将该助力车停放在路边后,二人又到被害人沈某家,由王某负责望风,刘某用所偷梯子架在沈某家二楼阳台,爬入室内,盗走一部金立牌手机、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一辆红色男式豪爵牌摩托车。后将男式豪爵摩托车销售得赃款人民币750元,其中,刘某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王某得赃款人民币350元;王某将助力车作价人民币400元卖给老乡罗某。经鉴定,被盗的红色女式本田易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10元。2012年5月8日23时许,刘某、王某骑着黑色女式本田摩托车来到安仁县灵官镇荷树村准备再次作案,被安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巡逻民警发现行迹可疑,遂对二人进行盘查,刘某见状跳车逃离现场,王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摩托车内扣押一把长剪、一把老虎钳等作案工具。2016年12月23日,刘某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黑色女式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和红色女式本田易动助力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尹某。另查明,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安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两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沈某;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套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荣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