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鲁礼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鲁礼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鲁礼建,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鲁礼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鲁礼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83282.91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鲁礼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鲁礼建名下车牌号为渝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由于车辆无法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江才全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