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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罗灿、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罗灿,陈艳,肇庆市端州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121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住所:肇庆市高新区桦灏泰花园B幢首层05、06、07号商铺以及二层05、06、11、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4474919G。负责人:何克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胜,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剑鹏,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灿,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告:肇庆市端州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明珠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9527428-9。法定代表人:黄庆容。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罗灿、陈艳、肇庆市端州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计6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审 判 员  ��平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淑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