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和君与天津盈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君,天津盈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27号原告:王和君,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新,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盈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118。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原告王和君与被告天津盈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和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王和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晙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