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常静静、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常静静,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静静,女,汉族。被执行人:常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常静静、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常静静、常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案款97187元(包含代偿本金80000元、代偿利息1332元、代偿金利息5855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并承担执行费1374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常静静已履行案款6626元,缴纳执行费1374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剩余未履行案款被执行人常静静于2017年5月起每月月底履行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4执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98302元(不含执行费1374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受偿6626元,未受偿9167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