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韬,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住简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唐韬伙同袁某(已判)驾驶租来的车牌为川A×5B2的丰田牌凯美瑞型黑色轿车,从简阳市禾丰镇来到简阳市云龙镇广播站外,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重骑牌ZQ125T-10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26元。2.2016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唐韬伙同袁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上述黑色轿车到简阳市云龙镇云东街29号欣怡服饰店门市外,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走。3.2016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韬驾驶盗得的彭某某的重骑牌摩托车,搭乘袁某,来到简阳市三合镇河心街32-34号门市外的公路旁。袁某下车确认被害人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嘉隆牌JL125T-13型两轮摩托车无防盗装置后,唐韬驾驶重骑牌摩托车,用脚抵着由袁某驾驶的该被盗嘉隆牌摩托车前行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价值2295元。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唐韬主动到简阳市公安局云龙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日唐韬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1200元、被告人杨某某的损失16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通话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谅解书,唐韬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彭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唐某的证言及同案犯袁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公民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唐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唐韬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唐韬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唐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韬与本院(2016)川20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的被告人袁某共同对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926元,彭某的损失2295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