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熊智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史支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没有证据表明上海市是本案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上海市也不符合被视为侵权行为的情形。二、上海市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收案的决定不合理也不合法。上海并非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是上海市长宁区,并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我国法律对实际经营地的迁移应及时变更有着明确规定,公司不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不诚信的行为,不论有意还是无意,都将造成司法诉讼不稳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有被上诉人自行负担。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确定案件管辖地。经一审法院审查,本案被上诉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事实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