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彬,杨启平,杨贵方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7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彬,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辩护人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启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辩护人王跃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贵方,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云南省彝良县。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彬从2015年3月开始租用宜宾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槽房社内的活牛宰杀场地开设屠宰点从事或牛宰杀,并雇用被告人杨贵方打扫卫生及对待宰活牛进行灌水。期间,共对50余头活牛(平均每头牛200余斤)进行灌水后宰杀,并以每斤单价27元至28元的价格贩卖给牛肉贩子,先后共计销售注水牛肉1万余斤,销售金额2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杨启平于2015年3月开始向被告人牟彬提供活牛60余头,并和被告人牟彬一同指使被告人杨贵方对15头活牛进行注水。2016年6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农林畜牧局驻宜宾市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检疫人员、顺风公司屠场管理人员一同查看监控回放时发现被告人牟彬的肉牛待宰区内有3人涉嫌对肉牛注水,随即联系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进行联合执法,在现场查获了已注水待宰的活牛八头,并将被告人牟彬、杨贵方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杨启平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启平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彬、杨启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贵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启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牟彬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当日被查获的8头牛中只有5头牛注了水,给牛注水主要是为了能赚钱,总共给20头左右的牛注了水,每头屠宰出来有200余斤,宰杀了15头。辩护人翁家毅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牟彬具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指控金额过高,真实犯罪金额不足二十万元,公诉机关认定金额主要依据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以传来证据为主,故应按10万元犯罪金额认定为宜。请求对被告人牟彬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启平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总共送了50余头牛给牟彬宰杀,其中注了水的有15头左右,包括被查获的。辩护人王跃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证据存在瑕疵;2.被告人杨启平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杨启平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贵方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只给二三头左右的牛灌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牟彬从2015年3月起租用宜宾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槽房社内的活牛宰杀场地从事活牛宰杀经营业务。牟彬为了牟取更大经济利益并应向其贩牛的人要求,在该屠宰点开始经营后,雇佣了被告人杨贵方在该屠宰点打扫卫生,并安排杨贵方对部分待宰活牛进行注水以增加活牛宰杀后牛肉的重量。在经营期间截止至案发,牟彬通过从被告人杨启平等人处购进活牛后,遂安排杨贵方对其中20余头活牛进行注水后宰杀(每头宰杀后有200余斤牛肉),并以每斤单价27元至28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其中,杨启平于2015年3月开始向牟彬提供待宰活牛共50余头,并与牟彬一同安排杨贵方对其中15头活牛进行了注水,后以每斤单价27元至28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2016年6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农林畜牧局驻宜宾市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检疫人员、顺风公司屠场管理人员一同通过查看监控回放时发现牟彬的肉牛待宰区内有3人对活牛进行注水,现场查获了待宰活牛8头(部分已注水)。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肉牛待灾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牟彬、杨贵方在现场未离开并随即对进行初步询问、对现场进行取证、采样,后公安民警随即将牟彬、杨贵方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基本作案事实。2016年6月13日,杨启平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牟彬、杨贵方、杨启平的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1)梁某的证言,证实她与牟彬是夫妻关系。从2015年3月份开始承包顺风公司屠场。牟彬承租的屠宰场在活牛宰杀前有注水行为,听牟彬说过注水都是牛贩子要求的,注水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拉生意,平均一头牛能赚100多元。屠场的牛都是各个地方的牛贩子送来的,送的最多的就是“杨三”(杨启平)。她还听牟彬讲给活牛注水要根据牛的质量来注水。卖牛都是牟彬和牛贩子交涉,大概销售了4万多斤注水牛肉。注水牛肉卖出去是28块钱一斤。每次“杨三”把牛拉过来,牟彬就喊工人给牛注水,注水后两个多小时就把牛宰杀,然后牟彬把卖注水牛肉的钱全部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杨三”。牟彬承租的屠宰场大多数都是现金交易。牟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屠宰证、卫生许可证,只有顺风公司有,牟彬和顺风公司是签订了租赁协议的。(2)张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小罗”、涂某、黄某、马某都在帮牟彬宰牛。他大概是2011年2月份就开始帮牟彬的,基本上每天都是21时左右到的屠场,然后就开始宰牛。牟彬的屠场平均每天要宰杀八九头牛,一个月大概有300头,平均每头牛有270斤左右。他知道宰杀前要给活牛注水,主要是给土黄牛注水的,注水的事情主要是“老杨”(杨贵方)在负责,注了水的活牛一般情况下是2个小时左右才杀,主要是让牛把水吸收进去,一般注水三四十斤。注水后大概100斤肉,能吸收四五斤水。经他手的牛肯定有注了水的,当时宰杀的时候区别不大,但时间长了后注了水的牛肉颜色会变浅,会很稀。黄牛肉是28元一斤,养殖牛是27.5元一斤。牟彬给活牛注水是牛贩子要求的,不给活牛注水,牛贩子就不会拉牛来杀。他没有参与过给活牛注水,也没有亲眼看到过,但是他知道给待宰活牛注水是牟彬喊杨贵方干的,时间大概是从2015年八九月开始一直到今年6月12日被查获为止。牟彬的活牛屠宰场不是每头活牛都有注水,只有膘肥的土黄牛才注水,大多数都是饲养的牛,所以不注水。大概给60头左右的待宰活牛注过水。注了水的活牛宰杀后平均每头牛宰杀后有240斤左右的牛肉。注了水的活牛宰杀后的牛肉每100斤牛肉里含的注的水量大概有3斤水左右。牟彬大概有销售了1万多斤注水牛肉,每斤注水牛肉销售价格一般都是27、28块钱不等,总销售金额大概有30多万元。(3)蔡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小北街酒都农贸市场经营牛肉摊点。牟彬在顺风公司的活牛宰杀摊位大概是2015年2月份开业的。他从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几乎每个月每天都在牟彬那里购买150余斤牛肉,土黄牛是28元一斤,养殖黄牛是27.5元一斤,卖价平均是35元一斤。每个月有一两次购进的牛肉质量有点差,他怀疑可能被注入水。(4)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10年9月份到现在都是在牟彬的屠宰场打工。牟彬的屠宰场在顺风公司里面,总共有十一二个人,他和张某、涂某、马某、黄某负责杀牛,其他的人负责打理牛的内脏、骨架。牟彬的屠宰场每个月能宰杀330多头牛,主要是土黄牛、水牛等。牟彬屠宰场的活牛在宰杀之前主要给土黄牛注水。给活牛注水是杨贵方负责的。牟彬屠宰场的活牛都是由牛贩子从云南、筠连、兴文等各地方收购送来的。活牛注水的水是从公司里自来水接过来的。牟彬不是每头牛都要注水,要看牛的质量好坏,价格都是27至28元一斤。牟彬的屠宰场平均一天能销售2500至3000斤肉左右。平均100斤牛肉里面注的水有4斤左右。给待宰活牛注水是牟彬、杨启平安排杨贵方注的。从去年三四月份至今年6月12日,牟彬承租的屠宰场他晓得的大概给40多头待宰活牛注水。注了水的牛宰杀后,牛肉大概有200多斤,大概有1万余斤注水牛肉,总销售金额在30万元左右。(5)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在翠屏区学盛街开了一间门市贩卖牛肉。他从2014年12月份就开始在牟彬处购买牛肉了。他主要是购买黄牛,养殖牛的价格是27.5元一斤,黄牛的价格是28元一斤。每个月要在牟彬处购买4000斤左右的牛肉。他知道牟彬的牛肉是有一部分注了少量的水,他们一般是向肥点的牛和黄牛注水,因为牛的水分占的比较少。牟彬所卖的牛肉,大概是100斤牛肉会占5斤水。他听说是待宰前就开始向牛注水,然后等几个小时,让牛吸收后,就开始宰杀牛了。(6)涂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华润天然气公司上班,宰杀牛是他和张某、“小罗”、黄某、马某。2016年3月份开始,牟彬屠场忙不过来的时候,他偶尔才去帮牟彬宰杀牛。牟彬所承租的屠场大概每天要宰杀10头左右的牛,牟彬的屠宰场有注水牛肉销售。从今年3月份至今,牟彬请他宰杀大概有60多头牛。2016年6月12日22时许,他只是凭经验感觉有五六头牛是注过水的,牛肉卖出去大概27、28元不等一斤。他上班以来大概销售了有1万余斤牛肉,总销售金额在30万元左右。(7)朱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顺风公司的法人代表。顺风公司主要经营有牛的屠宰分割、养殖。他公司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现在已经没有卫生许可证了,已经更换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牟彬的屠宰场是是2015年3月16日在他公司承租的,租金是9880元一个月,当时签订了租凭协议。牟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屠宰证、卫生许可证。因为政府把这些屠宰场全部统一在他公司里面来屠宰,由公司监管,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办理证件。牟彬所承租的屠宰场在活牛宰杀前注水,他以前都不知道,公司的人都在随时进行管理查看。2016年6月12日,公司管理人员和畜牧局的工作人员从监控里看到牟彬的屠宰厂里有人在给待宰活牛注水,他们公司就立即向畜牧局汇报,然后畜牧局等同志就过来将牟彬屠宰场的人带到畜牧局去了。牟彬屠场大概每天能宰杀八九头牛。(8)马某的证言,证实他大约是2015年2月份在牟彬屠宰场打工,主要就是宰杀活牛。他听别的宰杀工都在说牟彬的屠宰场有给活牛注水的事。每头活牛宰杀后牛肉大概有270斤左右,卖出去28元一斤。他上班以来大概销售了有1万余斤牛肉,总销售金额在30万元左右。(9)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涂某、黄某、马某在帮牟彬宰杀牛,他是2014年11月份开始帮牟彬的。牟彬所承租的屠场平均每天要宰杀10头牛左右。他大概每个月能宰杀60头牛,平均每头牛有250斤左右。每天都要宰杀养殖牛和黄牛,但黄牛每天要宰杀的多点,大概每天要宰杀7头黄牛。他知道牟彬承租的屠宰场在宰杀活牛前要注水,主要是给土黄牛注水的,一般注水都是杨贵方在负责,注了水的活牛一般是2个小时左右才杀。因为要让牛把水吸收点进去。注水后,大概在100斤肉能吸收四五斤水分。经他手宰杀的活牛肯定是有注过水的。牟彬销售出去注水牛肉黄牛肉是28元一斤,养殖牛是27.5元一斤。他没有参与过也没有亲眼看到过给活牛注水。牟彬的承租的屠宰场大概是2016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给待宰杀活牛注水的,不是每头牛都有注水,主要土黄牛才注水。自他知道牟彬屠宰场给待宰活牛注水以来,牟彬指示杨贵方注水的牛大概有70头左右,都是牟彬叫杨贵方注水的。注了水的活牛平均每头牛宰杀后有250斤左右的牛肉。每斤注水牛肉是二十七八元。自他开始给牟彬打工至案发以来,牟彬总共销售了l万多斤注水牛肉,销售总金额大概有40余万元。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牟彬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因承租的屠宰场给牛注水的事情被传唤过来的。他从2015年2月开始在顺风屠宰场内租的一个场地进行宰牛和卖牛肉,公司收取他的管理费、房租费和品质检验费。主要就是牛贩子把牛拖到他的屠宰场地,他们负责把牛给他宰了后,负责把牛销售出去,然后每头牛从中盈利200元左右。他负责联系买牛的和过秤以及结算帐。屠宰场大概是2015年12月份安装了监控。他雇佣了5个工人专门负责宰牛的,宰牛的有张某、马某、“小罗”、“黄老大”、“涂五”,打杂的有“老杨”。昨天大概17时许,杨启平从筠连拉了8头牛,大概18时许,杨贵方就开始将管子灌进牛嘴巴里开始注水,平时他就只安排“老杨”(杨贵方)给活牛注水。只注入1次水,注水的量有50斤左右,每100斤肉能吸收5斤左右的水。注水后大约2个小时才将牛宰杀,使牛将水吸收。向牛注水就是好让更多牛贩子和卖肉的到他这里来宰牛和买牛肉。次日凌晨四五点钟将加工好的牛肉卖给来买肉的贩子,得到现金后当面将现金付给牛贩子。从2016年3月开始,因为牛不好买,而且将牛宰了后,会少斤两,到屠宰场来宰杀的牛老板就要求他给活牛注水,所以才开始给牛注水,以使牛老板将牛拉到他承租的屠宰场宰杀。为什么要采用给活牛注水的方式来吸引到屠宰场来宰杀是因为宰杀的牛身上的副产品的由他加工后出售,从中盈利,大概每头牛约100余元。他知道向待宰牛注水是违法行为。平时到他那里买肉的有国风市场的“小罗”,安阜市场的“罗三”,,小北街老酒店剧场菜市的“王木匠”,“蔡二娃”。屠宰场宰杀的活牛有少数黄牛,大多数是饲养牛,有的是本地牛贩子,有的是从筠连、甘肃等地拉来的。本地送牛的牛贩子送的最多的是“杨三”(杨启平)。宰杀的牛中有少部分肥点的和老点的土黄牛都是注了水的,其他饲养的和瘦点的牛都没有注水。他前几次供述以为公安机关问他从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2日总共宰杀了多少头牛,他才说的是100余头。其实从他承租顺风公司屠宰场,总共给20余头活牛注过水,其中2016年6月12日当天还有5头牛注了水还没有还没来得及宰杀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有时是他安排杨贵方给活牛注水的,有时是杨启平安排注水。注了水的活牛宰杀后,平均每头牛的注水牛肉在200斤至250斤不等。他承租的活牛屠宰场总共销售了4500余斤注水牛肉,每斤销售价格27、28元不等,注水牛肉的销售总金额有10万余元。杨启平总共给他送了50余头活牛来,其中20余头活牛注过水。2016年6月12日,给5头待宰活牛注了水,被动监所暂扣了,这5头牛没有宰杀。(2)杨启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首先从大雪山周围的农民手中收购黄牛,收到4到8头不等便租一辆农用车送到宜宾市翠屏区大溪口顺风屠宰场牟彬处,然后由牟彬的屠宰场进行宰杀,宰杀后他只收卖净牛肉和牛皮的钱,净牛肉的价格是27元每斤,牛皮是200至300元一张,牛身上的其他东西(包括牛骨,牛副产品等)的收益都归牟彬所有,牟彬只象征性的给他几百块钱。他的牛送到顺风屠宰场后有一部分牛要灌(注)水,要灌水的牛是土黄牛,如果不灌水,他就没有什么赚头。养殖牛自身水分就很重,所以不用灌水。平时一般是牟彬请的老杨在灌,是他和牟彬指使的。因为只有灌了水之后,牛肉要重点,他才有赚,那样他才会把牛交给牟彬,牟彬好赚牛副产品的钱,他和牟彬就达成了一种默契。一般都是要宰杀之前两个小时灌一次水,灌水的量是知道牛肚灌饱了灌不进去为止。他在昨天下午16时许,送了8头牛到顺风屠宰场,叫老杨给其中三头土黄牛灌水,老杨应该灌了,灌水后大概一个多小时,畜牧局的人便来现场检查了。他今年交了35头左右,去年交了40头左右,总共是75头左右,销售金额大概是45万元左右,其中有15头左右灌了水,这15头牛的销售金额应当是9万元左右,也就是平均每头6000元左右,然后每头牛的水分可能有5斤左右。(3)杨贵方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上班的地方在翠屏区大溪口顺风公司,老板叫牟彬。牟彬承包了顺风公司的屠宰摊位,从事活牛宰杀。他从2012年1月至今在牟彬那里上班,每个月2000元钱,2015年至今给他涨到了2300元钱一个月。他主要负责给牛圈打扫卫生,还给活牛注水。牟彬的活牛屠宰场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给活牛注水。是牟彬叫他给活牛注水的。给活牛注水的水源是通过公司门口的办公室楼顶的水池引过来的水。给活牛注水的工具平时都是丢在关牛的地面上的。今天公安在现场叫他拿回来的那根黑色塑料管就是用来给活牛注水的,注水的工具是老板牟彬买回来的。每头活牛在宰杀之前就只注一次水,每次注入20至30斤水。一般都是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开始给牛注水。注了水基本上都在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开始宰杀。因为注的水一两个小时后被吸收到牛肉里面去了,才会增加牛肉的重量。注水的目的就是增加牛肉的重量,多卖钱。注水和没有注水的牛肉当时是看不出来的,价格没有什么差别。牟彬的活牛屠宰场的牛都是牛贩子从各个地方送起来的。他就认识杨启平。杨启平知道他给牟彬送来的活牛在宰杀之前注过水。他给活牛注水的时候老板牟彬在一直在现场,杨启平有时候在有时候不在。牟彬叫他给活牛注水都是牛贩子要求的,牟彬的目的就是让牛贩子多送牛来宰杀,然后赚取每头牛的附属品(牛骨架、牛内脏、牛皮等)用来卖钱。牟彬他们平时都喊他“老杨’’。他知道给宰杀前的活牛注水是违法的。他是2016年3月份开始给待宰活牛注水的,大概一个月要给17至18头左右的待宰活牛注水。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13日,他大概给50余头待宰活牛注过水,每头牛的大小不一样,平均每头牛在200斤至250斤左右。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梁某辨认出杨启平在顺风屠宰场的牛贩子;张某、蔡某、王某、涂某、罗某分别辨认出牟彬是顺风屠宰场老板。5.宜宾市翠屏区农林畜牧局关于将牟彬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函、移送材料目录清单及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处理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12日农林畜牧局工作人员到顺风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牟彬的待宰圈内有3人涉嫌对牛注水及2016年6月12日依法对牟彬8头肉牛进行保存,6月14日解除登记保存,由货主择地饲养。6.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实宜宾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屠宰和销售资质。7.顺风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顺风公司监控视频因停电原因未及时设置时间,导致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相符,相差4小时左右(视频显示14:00,实际为18:00)。8.活牛宰杀场地租用协议、收据,证实牟彬于2015年3月16日向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租用其活牛宰杀场地,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牟彬每月交纳房租9880元。9.屠宰场负责人安全责任书,证实牟彬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明确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生产规程进行生产和检验。10.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顺风公司牛屠宰检疫及监督管理的情况说明,证实为解决注水牛肉问题,已将除马文远以外的所有屠宰业主全部集中至顺风公司集中屠宰,加大了检查、管理力度,牟彬案即在工作中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但在查处方面,仍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即牛肉受品种、年龄、饲养方式等因素影响,牛肉的水分含量幅度很大,想通过水分鉴定来确定违法行为很难)的问题。11.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6月13日上午8时50分,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翠屏区大溪口顺风畜牧业有限公司牟彬承租的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待宰圈内有八头活牛,牛的腹部明显胀大,随即公安民警将涉案人员传唤至分局接受调查。1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杨贵方在翠屏区大溪口顺风畜牧业屠宰场内的水池旁用于给待宰活牛注水的水管拍照后予以提取。13.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其中,被告人牟彬、杨贵方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被告人杨启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彬、杨贵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犯罪情节证据不足,对该指控情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牟彬、杨启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贵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彬、杨贵方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明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以及被告人杨启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彬、杨启平、杨贵方及被告人牟彬、杨启平的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余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牟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启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杨启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杨贵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杨贵方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申伯英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娅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