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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335号之二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帮君,男,信用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楚南,男,信用社职工。被告:付望华,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楼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中青,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4.5元,由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