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智勇、罗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智勇,罗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308号原告: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安。委托诉��代理人:彭育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智勇,男。被告:罗爱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智勇、罗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湘阴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友良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谭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冰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