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黑山县某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黑山县某单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85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地址:黑山县。负责人:刘某。职务:主任。原告李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