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黑山县某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黑山县某单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785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单位。地址:黑山县。负责人:刘某。职务:主任。原告李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