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贺志洪与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洪,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127号原告:贺志洪,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贺义,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贺志洪与被告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志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贺志洪负担。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万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