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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恩双、刘恩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恩双,刘恩朋,刘成坤,赵来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双,男,1969年12月23日生,回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朋,男,1969年12月23日生,回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坤,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来芹,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刘恩双、刘恩朋、刘成坤因与被上诉人赵来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刘恩双、刘恩朋、刘成坤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17年3月31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恩双、刘恩朋、刘成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