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永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永明,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经济开发区。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永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永明在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中路南红旗中巷104号门口,将被害人孙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855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现场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永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永明在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中路南红旗中巷104号门口,盗取孙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0855元。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和被盗车辆价值10855元。2、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载明董永明身份及被抓捕的情况。3、(2016)皖16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董永明受刑事处罚情况。4、被害人孙某陈述:2017年2月19日晚8时许,其停放在岳母家门口的电瓶三轮车被盗。5、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2月19日20时许,董永明把一辆红色电瓶车停放在其家附近。6、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2月20日6时许,一男子给其打电话询问是否购买二手电瓶车,并让其到王某家看。那名男子在王某家被抓获。7、被告人董永明的供述:2017年2月19日20时许,其在雉河楼南头一巷子内盗取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把电瓶车停在王某家附近,并准备出售给陈某。后在王某家被抓获。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永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董永明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董永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良义审 判 员 刘 影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