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勇、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勇,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6238-6),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256室。法定代表人:周传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传东,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国勇与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周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周传东所有的财产均已另行设定抵押且被另案首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周传东无下落,本院另案已对其布控。另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