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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垦滨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史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滨联运输有限公司,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滨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8-11-3号。法定代表人:刘宗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史亮,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二道街37号4单元6楼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垦滨联运输有限公司与史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史亮名下所有的车辆(黑AV76**长城牌),并冻结车籍档案,该车辆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滨联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7,18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