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秉生申请执行邢志恩、邢宝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生,邢宝恩,邢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秉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邢宝恩,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邢志恩,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秉生与被执行人邢宝恩、邢志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