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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秉生申请执行邢志恩、邢宝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秉生,邢宝恩,邢志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秉生,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邢宝恩,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邢志恩,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秉生与被执行人邢宝恩、邢志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