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建返还保证金责任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宏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宏建返还保证金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转包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宏宝坤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其的转包工程款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