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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温晓东申请执行高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晓东,高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温晓东,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被执行人高俊鹏(曾用名高翔),男,生于1980年8月8号,汉族,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温晓东申请执行高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俊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俊鹏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温晓东返还借款11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6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92元,共计117542元。但被执行人高俊鹏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俊鹏在银行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俊鹏银行存款117542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