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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孟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记卡纠纷,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93号原告:孟丹,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丽,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解放路芙蓉商厦一层。代表人:孙洪霞。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代表人:易会满。原告孟丹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孟丹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孟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