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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15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谢利民,该公司经理。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成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柴疏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