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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志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志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343号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银丰豪庭5号。法定代表人:韩冬,职务总经理。被告:翁志盛,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志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