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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虞国栋与方圆、陈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国栋,方圆,陈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5876号原告:虞国栋,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方圆,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陈华丽,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虞国栋与被告方圆、陈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虞国栋于2016年12月9日起诉至本院,原告诉请:一、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二、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虞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圆、陈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5日,被告方圆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条借款期限为空白。如违约愿承担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2016年4月20日,被告方圆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条借款期限为空白。如违约愿承担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两份借条均载明借款金额本人现金全部收到,方园在借条上签名。本院另查明,被告方圆与陈华丽于2008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虞国栋与被告方圆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对各方有法律拘束力。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但被告未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故认定借条持有人即本案原告为债权人,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方圆应在虞国栋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但原告主张方圆承担违约金,因借条款载明还款时间,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主张方圆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主张方圆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涉案债务发生在方圆与陈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华丽也未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虞国栋要求被告陈华丽共同偿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圆、陈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虞国栋借款本金400000元;二、驳回原告虞国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虞国栋负担1200元,由被告方圆、陈华丽负担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王飞人民陪审员  娄 斌人民陪审员  高雪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韩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